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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相關規定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府授衛疾字第1113124349號 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前為有效控管COVID-19風險,爰加強部分場所 (域)人員及活動參加者之完成接種3劑疫苗措施相關規範, 合先敘明。因指揮中心考量部分符合疫苗接種年齡之對象無法完成接種疫苗追加劑,爰補充說明相關規定如 下:

(一)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 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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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衛生組
發佈日期: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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