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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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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標題 |
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補助要點 |
發布日期 |
2020/5/4 |
發布單位 |
衛生組 |
點閱次數 |
686 |
詳細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年4月28日北市觀行字第 1093015538號函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二) 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且其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於該日後。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二) 居家檢疫者入住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住之親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且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起始、解除日期一致。但入住期間與各該通知書所載起始或解除日期不一致,其有正當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 前款入住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者與其全體之同住親友未有接觸之事實。
三、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 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 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至多補助七千元。但實際入住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七千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三) 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金額自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算,按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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