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協助對象: 由學校推薦之具有學籍、且家庭生活貧困(符合下列情況其中之一者,並請附上相關證明)之國小學子:
(一)家境清寒之邊緣戶
(二)家庭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特殊情形致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110年度各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三、名額:總名額五百名 (主辦單位保留視申請情況不足額錄取,或增額錄取之權利)
四、金額:每名獲獎學生新台幣八千元整的使用額度。
五、運作事宜:
(一)本獎助學金須以學校為提出申請、領款簽收與管理運用單位,且學校須將款項專用於基金會指定之獲選學生。但獲選學生僅為在該校就讀時擁有此獎助學金之使用額度,並非實際擁有此筆獎助學金,所以學生不可要求領出此獎助學金或自行決定如何使用;一旦學生因任何原因不再就讀於該校,也不得主張要帶走此獎助學金。
(二)學校推薦並彙整個別學生資料後統一提出申請,在確認獲選名單後,基金會將把每名學生八千元的額度款項,匯至學校帳戶,並由學校簽收領據、管理、運用。
(三)本獎助學金須優先用於獲選學生在校與學習相關所需(例如:學費、代收代辦費、學校課後輔導、講義費、社團費、校外教學、畢業旅行、學用品……等),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縣市教育局處難以協助之費用;若有餘,亦可用於該生本身之必要生活扶助(例如:配眼鏡、添禦寒衣物、換球鞋……等)。當學年未用完的餘款,之後可繼續沿用於該生。
(四)一旦該生離開學校(輟學、休學、轉學、升至他校……等)或家境改善,而該生之獎助學金尚有餘額,則請學校須立即通報基金會,且基金會有權決定該筆剩餘款項之後續處理(例如:將此筆獎助學金之餘款轉至該生轉讀之他校,或是轉做現校之鴻海急難救助金……等);惟若轉為急難救助金,須在經基金會書面同意後,學校始可動支此急難救助金幫助其他學生,且亦請須於每學年結束時提供此急難救助金之經費使用概況表(文件十)予基金會了解。
六、請有意願申請的學生家長,務必於111年6月14日(二)下班前檢具相關資料向註冊組提出申請,以利先行向基金會填報申請人數,逾期恕不受理。
七、請欲申請家長務必詳閱本案辦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