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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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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發布日期 |
2016/3/25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1235 |
詳細內容 |
該辦法第7條明訂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工作者,需出具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係考量其年齡較輕,各學校單位對渠等人員學習狀況應最為瞭解,亦期透過教育主管機關之雙重把關,加強落實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並保障其身心健康,當屬必要。
基上,惠請各校配合上開規範,並於審酌未滿15歲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保障其身心健康,以及協助核發申請人「所僱工作者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以維護未滿15歲工作者之工作權、受教權,俾利市府勞動局辦理審查之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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