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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標題 |
轉知 學校延後開學4天,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 |
發布日期 |
2021/2/9 |
發布單位 |
衛生組 |
點閱次數 |
371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 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 天(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 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 之處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 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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