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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標題 轉知自110年7月27日至110年8月9日二級警戒,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
發布日期 2021/7/28
發布單位 衛生組
點閱次數 284
詳細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 號函辦理。

二、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 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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