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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疫專區
標題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至110年9月6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公告
發布日期 2021/8/24
發布單位 衛生組
點閱次數 334
詳細內容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6496號函辦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三、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 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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