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1年2月14日「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268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調整相關措施如下:
(一)修正校園停課標準:倘學校師生1人確診,該班停課(實體課程)14天;不同班級2人(含)以上確診,全校停課(實體課程) 14天;另啟動線上教學。
(二)校外教學(含畢業旅行):
1、本市國高中職學校於111年2月15日起得辦理校外教學 (含畢業旅行)。
2、參加師生需接種第2劑疫苗滿14日,未施打或未施打第2劑疫苗之學生,需提出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快篩劑費用由學校支應。
3、由學校邀集家長會、教師會、學年教師等召開會議, 取得共識。行程應將防疫配套納入完整規劃,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 疫教育總指引」、「臺北市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辦理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防疫指引」(110年 9月30日北市教國字第1103091103號函)辦理。
4、幼兒園、 國小僅開放辦理北市內校外教學,跨縣市交流活動暫緩辦理。
(三)校園場地開放:國中(含)以上室內外均開放,室內場地租借,租借方應提送活動防疫計畫予學校審核備查並符合場地容留人數限制;國小室內外仍全面維持暫停開放。
(四)本市學生體育比賽:
1、自111年2月15日起恢復辦理本市學生體育賽事。
2、1位選手以1位家屬入場觀賽為限,陪同家屬需接種第2劑新冠疫苗滿14天。
3、參賽人員應檢附以下3項其中1項健康證明(12歲以下兒童不在此限) (1)接種第 2 劑新冠疫苗滿 14 天以上 (2)康復證明或解除隔離通知書 (3)3日內快篩陰性或 PCR 陰性
4、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單一出入口、團進團出、 分區分流、全程配戴口罩(上場比賽選手及執法裁判員除 外)。
(五)表演藝術比賽練習:
1、音樂課、表演藝術社團教師應施打第2劑疫苗滿14 天。
2、吹奏類樂器、歌唱類得脫下口罩練習,並應注意保持社交距離或區隔,惟不須演奏(唱)時應隨即戴上口罩。
3、應採以校內、固定成員練習,避免共用之練習設備及器材。
4、外聘教師入校應確實執行實名制;同一空間練習師生應事先造冊,並落實點名。
(六)樂齡/社大課程:以實施實體課程為原則,惟須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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