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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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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轉知:社會局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各場所 |
發布日期 |
2019/12/2 |
發布單位 |
特教組 |
點閱次數 |
473 |
詳細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 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 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 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 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 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 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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