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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轉知 衛福部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統一延展身心障礙證明
發布日期 2020/4/17
發布單位 特教組
點閱次數 290
詳細內容

一、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09年4月1日至8月 31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如經重新鑑定結果障礙等級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二、另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 (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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