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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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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轉知交通部函示有關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時適用「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1/1/22 |
發布單位 |
特教組 |
點閱次數 |
234 |
詳細內容 |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第1款規定,「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爰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該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
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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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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