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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轉知衛福部函示,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發布日期 2021/5/26
發布單位 特教組
點閱次數 245
詳細內容

一、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 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 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 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 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 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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