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特別留意頁五第二十二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二十二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 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 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 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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