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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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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條件之規定說明 |
發布日期 |
2015/10/20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1407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40109947號函辦理。
二、旨揭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 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 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 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 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 以上。」
三、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 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四、請貴校加強宣導,俾利家長及教師皆能瞭解相關規定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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