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灣北部地區(含臺北市)105年度「萬安39號」全民防空演習訂於105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至2時實施,其目的在培養國人熟悉防空防護要領,以降低戰時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二、 防空警報發放後,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全體民眾應即配合交通管制、疏散避難、熄滅燈火、關閉門窗,其行動要領如下:
(一) 人員行動要領:
1、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關閉門窗、水電、瓦斯及熄滅燈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2、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由空襲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3、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學生,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4、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二)車輛行動要領:
1、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3、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故,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4、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5、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6、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該捷運公司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7、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及本市各高架道路匝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高架道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匝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8、各港口停泊之船隻一律靜止,航行中船隻應加速離開航道,向附近港邊停靠。
9、國內各民航班機均正常起降,惟下機旅客、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三、燈火管制:
1、警報發放後,車輛靠邊停放並關閉車燈,人員下車避難。
2、所有住戶、商店、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一律關閉室內(外)電燈及廣告招牌燈、霓虹燈、造型燈。
3、如特殊工作或緊急狀況需要室內照明時,應將光源調弱並做適當阻隔,以光線不外露為原則。
四、防空演習期間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民防法第21條及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OO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OOO報告: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已於本區行政中心O樓開設,各編組人員業進駐完成,相關設施整備完竣。目前區內警消最大動員能量OOO人,民防大隊及OO區民防團共OOO人,皆已完成待命。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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