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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臺北市「全民國防教育」創意徽章徵選活動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16/8/8
發布單位 生教組
點閱次數 2052
詳細內容

 一、           依據:

依本府「105年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計畫」辦理。

二、           目的:

為建立本市民眾全民國防共識,並彰顯全民國防之精神,特辦理此創意徽章徵選活動,期望透過民眾的創意發想及參與,設計徵選出代表本市全民國防教育徽章,運用推展全民國防教育所需之宣導用品(摺頁、海報、旗幟等),以將全民國防觀念融入市民日常生活。

三、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           承辦單位:

韻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

五、           參賽資格:

凡對美術設計有興趣之高中職以上學生或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六、           參賽規定:

(一)   收件截止日:1051031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交件方式:可採郵寄或親送方式,郵寄時請將上述物件妥善包裝,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學實習處收(1108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79027號),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參加臺北市全民國防教育創意徽章徵選活動」親送時請於學校上班時間1700前送達收件地點。

(三)   交件時請依序備齊下列物件,並以訂書機裝訂於左上方:

1.  報名表(含創作理念200字以內)(附件1

2.  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附件2

3.  平面彩色圖稿(附件3

4.  作品光碟(請在光碟片上註明作者)

(四)   作品規格: 

1.  參賽作品請以電腦繪圖軟體繪製,成品尺寸以寬15公分*15公分為限,解析度至少為300 DPI,並分別提供原始檔PDF格式檔案若原始檔使用之軟體為向量繪圖軟體,則需提供文字轉外框文字未轉外框2種原始檔(請以作者姓名為檔案名稱)。

2.  作品需能凸顯本市全民國防理念,設計須考慮易於放大、縮小、適用於海報、摺頁及宣導品等。

七、           評審辦法及評審標準:

(一)   評審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評選二階段進行,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先就報名資料完整性進行書面審核;評選則由教育局及設計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評審團,召開評審會議選定得獎作品。

(二)   評審標準為設計理念及主題契合30%創意及整體造型30%色彩配置及美感30%應用延伸性10%

八、           獎勵:

(一)   特優:1名,致贈2萬元等值禮券及獎狀乙紙,作品將供本市未來宣導全民國防教育使用。

(二)   優等:2名,致贈1萬元等值禮券及獎狀乙紙。

(三)   佳作:3名,致贈3仟元等值禮券及獎狀乙紙。

九、           得獎公佈:

訂於1051130日(星期三)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佈得獎名單,同時以電話通知得獎人聯繫領獎事宜。

十、           活動廣宣:

(一)   網站活動訊息露出:於活動前透過本局官網露出活動訊息,並函發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本市高中職以上各級學校協助於機關或學校網頁公告活動訊息。

(二)   製作活動海報:本活動預計印製200份菊全開活動海報,發送本市區公所及本市高中職以上各級學校協助張貼,海報上並印製QR-code條碼,讓市民可透過手機掃描連結至活動網站,快速取得詳細活動資訊。

(三)   利用大眾傳播工具宣傳:利用本市大眾傳播工具進行活動訊息宣傳。

1.  捷運月臺跑馬燈。

2.  電視臺新聞跑馬。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須以個人名義參賽,同一人可同時報名多件作品,惟每一參賽作品必須備齊1份完整的報名資料。

(二)   參賽作品應具原創性,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亦不得運用非經授權之圖片、文字資料。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由作品提供者自負法律責任。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時,除取消其得獎資格及追回所得獎項外,並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   作品交件前請確實檢查各項應繳之物件,若有缺少,恕無法參與評選,另郵寄作品時請務必妥善包裝,如因運送造成作品損壞而影響評審成績者不得異議。

(四)   參賽作品一經報名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件,如有需要請參賽者事先備份留存。

(五)   得獎作品以參賽者為著作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保有作品修改的權利,另入選作品主辦單位有宣傳及宣導品使用等權利,參賽者不得異議。

(六)   參賽者須尊重評審團決定,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參賽作品皆未達評審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七)   有關本活動相關事宜,請洽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學實習處李傳盛組長:電話02-2726-5775分機146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葉秀娟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6443

本計畫奉核定後辦理,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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