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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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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
發布日期 |
2017/2/14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1674 |
詳細內容 |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一、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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