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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發布日期 2017/2/14
發布單位 註冊組
點閱次數 1674
詳細內容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一、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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