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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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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發布日期 |
2017/2/17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1666 |
詳細內容 |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時間:申請獎學金應檢附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讀學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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